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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总局给网络团购立规矩
  • 日期:2012-03-15     阅读次数:2239      来源: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       3·15到来之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针对网络团购的特点和消费投诉中反映出的热点问题,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承担以下七项责任义务: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团购商品(服务)质量建立审核制度;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规范团购促销活动。
      意见同时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把好网络团购市场准入关,督促团购网站切实履行责任义务加强网络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各类网络团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团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团购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聚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组团,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
      维 修 部
      团购网站不得无照经营
      意见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有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工商总局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网络团购时,应注意查询上述信息,发现问题切勿交易,并向工商部门举报。
      团购网站要做“把关人”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其网站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的供应者提供服务。
      坚决查处“霸王合同”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意见规定,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转让、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保障消费者
      索要单据、退货、退款等权利
      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只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方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特别是针对“预支付团购产品过期退款难”这一投诉热点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规范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
      意见明确规定,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并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引入第三方公正机构对各类促销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促销活动的公平、公正。
      对于非法有奖促销,工商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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